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浦东公司注册 >

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7

对新引进和增资达标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最高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最高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一次性增资30%(含)以上的,经认定,对其增资部分比照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的界定)

  (一)《办法》所称“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船公司、航空公司、码头公司、机场货运站、航运金融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航运经纪公司、物流公司等企业。

  (二)《办法》所称“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是指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或近三年年度平均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不低于300万元的航运服务企业。

  (三)《办法》所称“高端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航运金融、融资租赁、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及航运人才服务等企业。

  (四)《办法》所称“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主要包括船舶及其主要部件制造和主要生产配套企业、飞机及其主要部件制造和主要生产配套企业、船舶维修企业和飞机维修与改装企业等。

  (五)《办法》所称“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是指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的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

  (六)《办法》所称“高成长性航运企业”是指从事相关业务营业收入近三年年均增长30%(含)以上的航运企业。

  (七)《办法》所称“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是指进入国际权威机构排名或国内排名百强或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航运相关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

  (八)《办法》第四条所称“增资达到一定标准”是指一次性增资30%(含)以上。

  (九)《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第十四条适用的五类企业和机构中,年薪不低于40万元,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及功能性机构会长、理事长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十)《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第十四条适用的五类企业和机构中,年薪不低于20万元,担任企业或机构部门副职(含)以上的人员。

  (十一)《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第十四条适用的五类企业和机构中,年薪不低于20万元,拥有五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航运业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扶持)

  (一)对新引进和增资达标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最高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企业,经认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最高达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最高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五)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一次性增资30%(含)以上的,经认定,对其增资部分比照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综合考核评定。

  (七)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八)对浦东新区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六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九)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及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十)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开展新区鼓励发展水水中转集拼、离岸贸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的,其新型业务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六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十一)对浦东新区现有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按其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十二)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开展与浦东新区航运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经认定,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十三)对在浦东新区举办、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航运会议、展览、培训、研讨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十四)对于具有显著行业服务功能的航运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对商业配套企业的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知名品牌餐饮、大型健身场所等企业,经批准给予一次性的装修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商业零售企业,按上述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餐饮、休闲娱乐、便利服务、体育健身等企业,经批准给予三年内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对航运人才的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五类企业和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人才对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引进和培育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工作实绩、科技创新、社会服务、职业操守和遵纪守法等因素,并经人才贡献度评价指标综合考核评定。

  (三)对现有及新引进的五类企业和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并经人才贡献度评价指标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对现有及新引进的五类企业和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并经人才贡献度评价指标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六条 (办理时间)

  对于《办法》第二、三、四、五条所说的一次性补贴,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新区财力,一次或分次拨付到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上一篇:上海浦东区无资金注册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下一篇:浦东公司注册过程简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