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大化工项目在本区落户,尽快形成一业特强的产业格局,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一业特强的大化工项目,是指在本区新注册并投资、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石油化工、化学工业及其延伸产业的项目。上述项目落户本区后,其土地批租收益的区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将50%返回给工业区或镇政府。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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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大化工项目在本区落户,尽快形成“一业特强”的产业格局,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界定
本规定所指的“一业特强”的大化工项目,是指在本区新注册并投资、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石油化工、化学工业及其延伸产业的项目(由区经委另定细则并认定)。
二、优惠政策
(一)上述项目落户本区后,其土地批租收益的区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将50%返回给工业区或镇政府。个别规模特别大、效益特别好的(须经审批),可全额返回。
(二)在上述项目投资过程中以及项目竣工投产后的3年内,除上交市有关部门规费外,免收区(地方)应收的各种规费。
三、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与上述规定有抵触时,将随之调整。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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