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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伙制投资需等待细则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5

由于国内限制外资采用合伙制企业投资,这对倾向于采用合伙制的外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极为不利。而对外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从《办法》看,技术和管理的合伙企业是当前主流,但第十四条对以投资为主的合伙企业的弹性规定表明,合伙制投资企业会很快发展起来。

  由于发展意见要在《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框架内,所以一直在等待《办法》公布。

  对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办法》,“这就为促进外资PE发展点燃了助推器。”对于发展意见应该在不久的将来公布。

  《办法》对PE(私募股权基金)未作具体规定,给外资PE入京政策发挥的空间。

  “《办法》能够出台其实是外资一直在推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由于国内限制外资采用合伙制企业投资,这对倾向于采用合伙制的外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极为不利。

  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曾被PE和VC(风险投资)寄予厚望,但最终公布的《办法》对于PE和VC却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合伙制投资留着一个活口,这表示在明年3月1日之前,相关的实施细则将出台,以此完善《办法》。”王律师分析。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做出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

  这给北京即将出台的发展意见带来了更多突破空间。

  “北京外资PE就是在 《办法》框架内,强化了合伙制,或许允许外资来京设立有限合伙制PE。”知情人士介绍。外资PE一般都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如果北京要发布相关实施细则,肯定会在外资PE的税收和退出机制上有所动作。

  打通外企来华创业路

  相对于现行的“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一直比较陌生”,虽然合伙这种形式在我国的 《民法通则》中已有规定,并非新鲜事物,但合伙企业才刚起步。目前,国内关于涉及外资企业的法规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但对于外资合伙企业法规还比较滞后,《办法》出台终于打通外企来华的创业路。

  “因为合伙企业在税收上是一次纳税,比公司制两次纳税更优惠,而且可以自由入伙、退出等,外资来华创业的限制进一步缩小。”

  而对外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国家鼓励先进技术合伙企业发展,这些先进技术公司,往往都是小公司,其经验和技术将对我国服务业产生带动作用。

  “从《办法》看,技术和管理的合伙企业是当前主流,但第十四条对以投资为主的合伙企业的弹性规定表明,合伙制投资企业会很快发展起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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