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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情形下转让股权如何征收印花税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6-24

依据印花税征税范围,注册资本认缴在资金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印花税。基于以上原因,我坚定的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在资金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印花税。感谢大家阅读由北京公司变更分享的注册资本认缴情形下转让股权如何征收印花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公司。

  近日在为一家企业办理股权转让事宜,资料提交到地方税务局10天后,税务人员打电话通知要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并交代夫妻间转让股权不需要缴纳个税,但印花税要缴纳。当时也没多想,放下电话通知了当事人后,越想越不对劲:990万元的股权转让,万分之五的税率,双向缴纳就是千分之一,要缴纳9900元呢,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可以看到股权转让属于(二)产权转移书据,从印花税征税范围看,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四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依据印花税征税范围,注册资本认缴在资金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印花税。

  因为:

  (一)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虽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注册,但他不属于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二)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既不是股票、也不是无形资产中的四项,更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资金没到位,他本身就没有价值,无从谈起买卖、继承、赠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从印花税计税依据看,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假设注册资本认缴99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0元,纳税人将认缴的990万元注册资本进行转让、实际上是0元转让,那么税金也就为0,就是说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基于以上原因,我坚定的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在资金未实际到位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印花税。于是拨通了税务局的电话,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税务科长犹豫了一下表示认同。

  感谢大家阅读由北京公司变更分享的“注册资本认缴情形下转让股权如何征收印花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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