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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特殊商标登记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6-24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1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类别和类别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别名称,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3.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登记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特殊标志登记证》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由于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

  (三)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查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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