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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有限公司变更指南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6-24

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是在当地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办理此项业务,办理时间一般是①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1个工作日);②变更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或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和营业执照正本(办理变更时已提交正本或者变更未涉及照面信息修改的除外),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申请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意:①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以上“三证”原件有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贴在A4纸上,加盖公章附上);③营业执照正本需要在领取新照时和《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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